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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专门发文规范房地产中介:严禁赚取房屋差价 严禁哄抬房价

来源:江海明珠网 2017-06-16 09:36:00

[摘要] 通知共有8条规范事项,其中明确提出: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哄抬房价,严禁赚取房屋差价。

继6月12日点名有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存在违规行为后,南通市房管局今日再次出手——专门就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发布通知。

通知共有8条规范事项,其中明确提出: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哄抬房价,严禁赚取房屋差价。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通知】全文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经纪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维护房屋交易主体各方利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就规范市区房地产经纪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经纪人员持证上岗。房地产经纪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收取服务费用;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2、经纪机构备案经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须到经营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经备案后取得网签资格;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备案文件、人员岗位证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3、经纪服务合理收费。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由当事人依据服务内容、成本、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并通过合同约定;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服务费用,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4、房源信息真实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委托同意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5、销售代理规范经营。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方可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商品房项目,并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销售委托书。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当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只能收取委托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服务代理费用,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变相向购房人收取。

6、严禁 哄抬房价。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期房买卖居间行为;严禁炒卖期房、炒卖房号;严禁发布虚假广告、炒作概念、哄抬房价。

7、严禁赚取房屋差价。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出、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严禁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8、诚实守信合法自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协助签订“阴阳合同”,编造成交价格;不得协助伪造虚假证明,骗取不当利益;不得在未达成房屋交易协议前,强制提交网签备案;不得强制提供代办产权过户、贷款等服务,收取额外费用。

对存在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将依法严肃查处,视情节给予警示、约谈、公开通报、记入信用档案、暂停网签资格以及 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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